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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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都采取了严格的防控措施,比如在高速等交通通道、小区、商场、超市门口进行必要的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等。绝大多数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自觉遵守、积极配合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但也有少数人拒不配合防疫工作。2月9日,浙江省首例涉疫情居家隔离人员妨害公务案宣判,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遵守居家隔离规定,攻击社区民警,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权威解答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裁判规则
1.无视政府禁令,拒不配合防疫检查,辱骂执勤干部,并对执勤干部使用暴力的,涉嫌妨害公务罪——刘某某妨害公务罪
案例要旨:疫情防控期间,无视政府禁令,拒不配合体温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辱骂执勤干部,并对执勤干部使用暴力,致防疫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来源:《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2.拒不遵守居家隔离的规定,不听从防疫巡查干部劝导,攻击社区民警,致民警受伤的,构成妨害公务罪——王某某妨害公务罪
案例要旨:拒不遵守居家隔离的规定,不听从防疫巡查干部劝导,与工作人发生争执,直接攻击社区民警,致其受伤。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且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案例来源:《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3.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人民警察轻微伤的,构成妨害公务罪——郑某妨害公务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两人轻微伤,其中有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并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案例年6月8日第3版
4.明知是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仍然抗拒配合,并致执行公务的民警受轻微伤,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吴某某妨害公务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明知是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仍然抗拒配合,并致执行公务的民警受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审理法院: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案例
通报案例
1.邓某某拒不执行防疫措施,并殴打出警民警,其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邓某某妨害公务案
通报全文:
2月7日,莱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邓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向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案经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于年2月6日向莱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
莱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邓某某于2月3日出入公司时,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措施,与该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发生争执,随后对疫情防控人员进行殴打。在公安机关出警民警到场后,邓某某仍拒不执行,并殴打出警民警。
莱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莱芜区人民检察院向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通报来源: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2.王某某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并攻击社区民警,其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通报全文: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到场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朱某某,抓伤朱某某脸部、颈部。
当日,王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2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9日以王某某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案例来源:浙江天平
权威观点
1.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认定
构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妨害公务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不是暴力袭击行为而是威胁、辱骂等其他行为,则不构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妨害公务罪,对于构成一般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2)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果行为人袭击的对象不是人民警察而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都不构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妨害公务罪。对于袭击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1款)规定处罚。
(摘自:《刑法修正案(九)最新问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法律出版社年11月出版,第62页。)
2.妨碍公务罪中“阻碍”的认定
所谓阻碍,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方式致使上列人员不能执行或者不能正常执行其职务,具体可表现为迫使其停止执行职务,或者改变其所执行职务的内容,以及实施违背其职务的行为等。按照《刑法》第条的规定,阻碍上列不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本罪有不同的要求。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实施,方能构成本罪;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除要求以暴力、威胁方式实施外,还必须是发生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才能构成本罪;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在两种情况下构成本罪:一是使用暴力、威胁方式进行阻碍的;二是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式进行阻碍,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指因行为人的阻碍行为,致使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无法执行或者未能及时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使国家安全工作遭受较大损失,如使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未能及时被制止,或者使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得以逃脱等。
(摘自:《刑法(分论)》,陈忠林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7月出版,第页。)
3.“暴力袭警”不限于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身体
实践中,暴力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类型多种多样。有的是针对人民警察的身体进行打击,有的是针对人民警察执法所使用的车辆、器具等进行破坏,但不论哪种行为都有可能对公务活动的顺利执行造成妨碍。有观点认为,此处的“暴力袭击”应指狭义的暴力,即仅限于对人民警察的身体不法行使有形力。笔者认为,该款规定的“暴力袭警”应当是指对人民警察的所有有形强制力量,既包括对警察本身的强制力量,也包括对与警察本身有关的物的强制力量,如砸坏警察的执法记录仪等,而不限于单纯的对警察本身的强制,否则会导致明显的处罚漏洞。
此外,暴力袭击的对象,还应当包括陪同人民警察一起出警的“辅警”。因为,该规定不是针对人民警察人身权的特别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特殊公务的特殊保护需要。为此,协助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辅警等辅助人员作为警察执法活动的主体,理应成为该款规定的暴力行为的对象,对其实施暴力成立妨害公务罪的,同样也应当从重处罚。
(摘自:《准确把握“暴力袭警”条款适用范围》,检察日报年4月26日,作者何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年修正)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