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王某某、张某某盗窃罪一案,经凤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作者/来源:赣州南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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