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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法院审判业务专家丨王杰金凤凰的引

记者王忠才通讯员尹晓宁于福龙

没有“一见倾心”,却是“日久生情”

考入中国海洋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宪政方向,高分通过司法考试,但我和我大学时代的朋友都觉得,我跟好学生完全不搭边,顶多算一个很会考试的学生。

大学和研究生时期,我也从未想过要当法官。“体制内板板正正的生活,太没意思了!”等到了毕业,磨不过妈妈,我从青岛回到滨州,从事了当年最抵触的职业。

从立案庭、信访办辗转两年,年我成为了一名行政法官。我原以为法官职业是我迫不得已的选择,但在第一次开庭的前夜却激动地无法入眠,那是我第一次感受到法官的尊严和权威。

读书时候老师常说,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行政法与宪法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尤其在运用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更为突出,因为与研究生时期的宪政研究有着密切的关联,我很快适应了行政审判工作。从纷繁的案情中剥离法律事实,从海量的法律条文中找到准确的标准,我像是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原来靠专业素养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用经验阅历帮助行政机关纠偏、帮助群众解决问题,是这样有成就感的事情。

年,我审理某公司诉盐务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此前山东省内同类案件都是依据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判决盐业行政机关胜诉,但我认为作为下位法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与上位法《行政处罚法》《盐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应适用上位法而非下位法《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应判决盐业局败诉,经审委会讨论,经省法院层报最高法院,我的意见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并作出《关于盐业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最高法行他号,成为全省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作出正确的判断,成为同行业的标尺,这是作为法官的高光时刻。

理性面对“生老病死”,让企业“体面”离场

就在我觉得越来越喜欢行政审判时,从行政审判到知识产权审判到破产审判,我的工作岗位来了个三连跳,案子越来越小众、也越来越“费劲”。

年,我开始接触僵尸企业的清理工作。省属僵尸企业中工业类企业占绝大多数,尤其是省管企业中僵尸企业主要集中在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市县属僵尸企业则主要集中在工业、粮食、物资、商贸、流通等行业。通过破产清算,让“不合时宜”的企业主体退出市场,释放生产要素,从长远来说,是有意义的,但处理起来真的无比繁琐。

大部分的僵尸企业已经沉寂多年,时间和矛盾也仿佛静止了,破旧的厂房、对外租赁的沿街房、留守的工人和一堆的“烂账”,一旦启动了清算程序,大量的问题就涌现出来,企业资料缺失、公章丢失,联系不到法定代表人,土地房屋有权利瑕疵,主管的行政单位不配合,无力补缴税费甚至连启动清算的费用没有,就像破败的老厂房透进了阳光,空气中浮满了灰尘的颗粒。

但是再繁琐,也要处置。我们为解决破产费用问题,联合市财政局建立了破产经费保障机制,按规定减免破产案件受理费用,援助破产费用,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积极性。我们为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借助府院联动机制与人社、医保等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解决职工权益测算范围、保障等问题。对于僵尸企业实行“集中受理、集中选定管理人、集中审理、集中公告”的审理模式,提高了审理效率。当年,我们指导基层法院僵尸企业处置及超十年长期未结破产案件工作,实现全市超十年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零。破产团队共同审理的八件市属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平均审限仅40.天,审判效率在全省位列前茅,取得了全省僵尸企业处置阶段性工作第三名的好成绩。

我个人参与了省法院组织的最高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讨论研讨会,对其中的51条至60条提供了自己的观点;参与编写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商事卷破产》,负责破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起草,这是从30多起僵尸企业处置中“攒下”的“宝贝心得”。

在“凤凰城”栽下“梧桐树”,等待一场涅槃重生

三年疫情,让企业经风历雪。我们的视线也从完成市场主体的清退,转移到帮助困境企业的重整自救,这是法院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的方向。

年,我们先试先行,起草了全省法院中小企业预重整工作指引,以规范指引的方式明确了“预重整”的操作规程,加强了庭外重组、预重整和重整程序的有效衔接,一些企业通过预重整方式尝试自救。

我们联合市工商联、破产管理人协会建立了困境企业司法挽救诉前合作机制,设立了困境企业司法挽救分诊室,并依托市工商联“服务企业直通车”APP平台,开设了“重整咨询”模块,法院通过线上和线下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识别企业状况,做好庭外重组到庭内重整的相关工作,如果确无挽救价值,及时为困境企业开启破产立案绿色通道。中国破产法论坛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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