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网WUZUIWANG.COM按: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单位行贿行为主要有:
(1)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
(2)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
(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行贿罪论处。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讲的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案标准和量刑幅度不同,需要准确区分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而区分的关键是看“意志形成”和“利益归属”两个因素。具体如下:1、意志形成:单位行贿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包括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2、利益归属:单位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归个人所有,则以自然人的行贿罪论处。
为了更有效地对单位行贿罪进行无罪辩护,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检察网等网站对单位行贿无罪、不起诉案例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出如下具体的无罪辩点,以期对其无罪辩护提供一定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八)单位行贿案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罪辩点1
虽然名义上存在两个单位,但从成立、日常工作看,两单位并未脱离两者之间存在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故两单位之间给予财物的行为非行贿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案例索引:()晋02刑终84号
基本案情:大同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年经过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民政局同意成立的社会团体,该协会与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年宣布脱钩,双方无隶属关系,仍然存在管理关系,协会的历届会长均是由交警支队研究确定,协会的其他领导大多由交警支队退休下来的人员担任。协会的主要业务是对驾驶员会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帮助驾驶员检验驾驶证。年12月19日交警支队会议纪要记载,新增驾驶员必须加入协会。年1月11日、年6月18日、年4月16日,交警支队分别下发2号、97号、15号文件,其中主要内容均涉及要求驾驶员在驾驶证年检时必须进行培训,培训后发给合格证,有合格证的才能在交警支队车管所进行年检。此培训业务交警支队委托给协会组织进行。协会要求驾驶员必须入会后培训,协会收取相应的会费。年5月21日,交警支队的会议纪要记载,被告人朱某辞去协会会长,戎有恒继任,“协会需要定期汇报工作,协会成员由交警支队退下来的人员担任,协会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可解决民警困难,并且承担一部分防暑用品的费用。
年11月至年4月,马某某任协会会长期间,给交警支队购买了2辆哈飞中意面包车、9辆长安福特蒙迪欧车、1辆广本雅阁车,共计12辆车,价值元。年5月至年3月,为了给这12辆车办理警用车牌照,交警支队通过虚假的交易手续,将车辆所有权人由协会变更为交警支队,之后办理了警用车牌照。
年2月至年12月,马某某任协会会长期间,给交警支队支付福利物品费用合计.7元;年和年春节前,交警支队给省交警总队购买小杂粮土特产;年外省交警部门来我市参观学习,交警支队购买羊肉作为礼品,上述两项由协会支付费用合计.26元。
被告人朱某系大同市交通警察支队党委委员并于年3月至年5月由交警支队口头任命担任大同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会长。年9月至年11月朱某任协会会长期间,协会为交警支队支付招待费元,报销茶叶款元。
裁判要旨:因大同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最初是在交警支队的组建下成立的,协会的历任会长均由交警支队退休下来的副支队长担任,任命权有交警支队决定,协会的各级领导成员也系交警支队退休人员。虽然上级部门要求协会与交警支队脱钩,但因历史的原因及在实际工作中,双方并未实际脱离,在日常工作中,协会仍以交警支队的下属部门参加交警支队的各种活动,协会的主要业务驾驶员培训、机动车年检也系交警支队给予的相关政策和对业务的支持而产生,从实质上讲协会属于交警支队的所属部门。年5月21日交警支队的会议纪要也显示出,在朱某辞去协会会长,戎有恒继任之后,协会仍需定期向交警支队汇报工作,为交警支队解决民警困难,承担防暑费用。这充分说明,客观上大同市交通警察支队一直掌控、管理、领导、支配着协会。协会与交警支队并未实际脱钩,故协会所收取的会费为交警支队解决费用不应当认定为对单位行贿罪。
相似案例索引:()鄂江陵刑初字第号、()汴刑再字第2号
无罪辩点2
单位因他人勒索行为而给予其财物,且并未就此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认定其犯单位行贿罪。
案例索引:()深中法刑二终字第号
基本案情:深圳市亚XX公司为生产、销售摄像头及电子产品研发的企业,上诉人田某为总经理,亚XX公司于年8月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亚XX公司欲入驻深圳市高新技术园区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于年7月25日取得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司的批复,同意亚XX公司进驻高新区,备案地址为高新区南区R3B2、R3BF2房。上诉人田某让其生意伙伴卢某军帮助联系租赁厂房事宜。卢某军找到高新区开发公司具体负责厂房租赁的工作人员姜某彬,姜某彬以交“装修费”为名提出亚XX公司需要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注向其支付好处费,卢某军转告田某后,田某表示同意。年至年期间,亚XX公司通过卢某军送给姜某彬好处费共计人民币元。
裁判要旨:针对上诉人田某及辩护人所提本案是否涉及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田某是否被勒索而给付他人财物的意见,结合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裁断如下:
1、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认定单位行贿罪的主要因素,本案中,因为时过境迁当事人供述不全,对于亚XX公司租赁厂房的全过程已无法查清,亚XX公司究竟是和姜某彬谈妥了租房事宜(包括厂房地点、给予好处费)后再向高新办申请入园?还是直接向高新办申请入园后由高新办指定所租赁的厂房?虽然田某和卢某军的侦查阶段供述称因为高新区厂房紧张、不给钱就租不到,但田某在庭审时推翻了以往供述。因此,本院只能依照书证证明内容的先后顺序来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相关书证,高新办于年7月25日就批复同意亚XX公司入园并确定备案地址为南区R3B2、R3BF2,亚XX公司在将近一个月后的8月21日才和高新区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根据以上证据并结合姜某彬的以往供述,可知姜某彬并未在亚XX公司入园事宜上提供帮助,亚XX公司入园是由自身实力和政府批复决定的。且政府部门同意亚XX公司入园在前,亚XX公司与南山科技园签订租房合同在后,亦可判定姜某彬并未为亚XX公司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也不能认为亚XX公司就此谋取到竞争优势。考虑到姜某彬的向多家入园企业索贿事实,本院更有理由相信姜某彬系利用自身在高新区管理公司从事租赁管理的职务便利向入园企业索要钱财,而入园企业为了更顺利地入园,同意给付姜某彬钱款。综上,不能认为姜某彬为包括亚XX公司在内的入园企业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2、虽然行为人被索贿和被勒索给予财物不能等同认定,但具体到本案,根据姜某彬本人对其思想、行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言,姜某彬对亚XX公司等入园企业虽然没有勒索的语言或行为表示,但其在入园企业已经具备入园资格的前提下倚仗其在高新区公司经办租房管理等职务便利向入园企业索要钱财,入园企业为了顺利入园不得已而给付姜某彬以财物,姜某彬的行为实质是一种勒索行为。可以认定亚XX公司系被勒索而给付姜某彬财物。司法打击的重点应当是姜某彬这种吃拿卡要的不法行为,不能认定入园企业在具备正当入园资格的前提下因国家工作人员的索要而给付钱财的行为为行贿犯罪。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亚XX公司及上诉人田某在该公司进驻南山区科技园期间,因姜某彬的勒索行为而给予其财物,且亚XX公司并未就此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认定其犯单位行贿罪。原判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相似案例索引:()津刑初93号、()中中法刑二终字第92号、()晋刑初21号
无罪辩点3
被告单位历经多次变更,原行贿事实发生时的股东已全部发生变化,且因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均已被原股东个人所拥有,故本案应以行贿罪论,被告单位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案例索引:()湘刑初13号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是于年3月27日经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有广东省深圳市恒凯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桃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少辉系广东省深圳市恒凯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自年11月16日至年7月31日任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系该公司股东。黎某(已判决)于年3月29日至年11月任湖南省长沙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年初,被告人陈少辉得知全国其他地方的汽车尾气检测业务社会化后,向黎某表示其所在的湖南恒凯公司想做湖南省长沙市汽车尾气检测项目。年5、6月份,黎某告知陈少辉湖南省长沙市汽车尾气检测项目准备开展,要湖南恒凯公司先做好尾气检测可行性方案。年7、8月份,陈少辉将湖南省长沙市尾气检测可行性方案交给了黎某,黎某又告知陈少辉,尾气检测项目政府不出钱,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以BOT方式投资建设,这个项目必须按程序办,湖南省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准备开会研究决定由该局尾气检测中心负责。在黎某的帮助下,年7月26日,被告人陈少辉以广东省深圳市恒凯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湖南省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签订《汽车尾气监测项目合作协议书(框架协议)》。年8、9月,黎某以买房缺钱为由向被告人陈少辉提出借款。年9月24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君逸康年大酒店黎建租住的房间内,被告人陈少辉将湖南恒凯公司的人民币40万元交给黎某,并表示该人民币40万元送给黎某。不久,黎某给被告人陈少辉出具“今借到陈某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借据1份,年9月26日,黎某将该人民币40万元交给其外甥女周某保管,并未用于购房。之后,黎某多次向被告人陈少辉表示要归还该笔人民币40万元,陈少辉均表示不用归还,黎某借机未予归还。年11月,黎某告诉陈少辉,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已同意湖南省长沙市尾气检测社会化项目,但要在当年12月的湖南省长沙市高新科技成果转化招商会议上签订协议。年12月7日,湖南省长沙市环境保护局与湖南恒凯公司签订《长沙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检测中心建设招商引资合同》,湖南恒凯公司取得了湖南省长沙市汽车尾气检测项目,同时约定湖南省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有义务协助湖南恒凯公司享受市政及环保的有关优惠政策并争取其他优惠政策,不得允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设立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检测站。
为帮助湖南恒凯公司解决机动车尾气检测社会化服务后检测收费的依据标准问题,黎某又与湖南省、市物价局协调关系。经过协调,湖南省长沙市物价局于年7月15日向湖南恒凯公司下达了《关于湖南省长沙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准予湖南恒凯公司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试行一年。年1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稳定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费等项目,黎某又协调解决机动车尾气检测补贴及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等事项。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在湖南省长沙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社会化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得到时任湖南省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局长黎某利用职务便利协调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机动车尾气检测补贴等事项,对黎某表示感谢,被告人陈少辉又以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的名义先后4次向黎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2.78万元。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少辉作为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的股东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湖南恒凯公司于年3月27日依法注册成立,历经多次变更,最后的股东变更为湖南福天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某、罗某2等股东,原行贿事实发生时的股东已全部发生变化,且因行贿所取得的非法利益均已被原股东个人所拥有,故本案应以行贿罪论,被告人陈少辉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单位湖南恒凯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蒋卫山及其辩护人龚利华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少辉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被告人陈少辉向黎某行贿的人民币40万元,系黎某以借款买房为名而索要,被告人陈少辉行贿人民币40万元时仅是公司股东之一,是公司决定后的执行者,且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故可以认定被告人陈少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无罪辩点4
被告人不是被告单位领导及员工,只是靠挂关系,双方按约定向被告单位上交一定管理费,被告人行贿所获利大小、亏盈与被告单位没有关系,被告单位未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单位受贿。
案例索引:()吉刑初45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坤燃,挂靠浙江某公司,于年5月20日浙江某公司与吉林省某公司长安收费站签订了长清线桦甸至红石段长安收费站土建工程,价款.万元。为感谢时任吉林省某公司董事长邱某1在承揽工程中所给予的帮助,李坤燃于年春天,以打麻将为由,给予邱某1现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李坤燃于年4月以个人施工队名义挂靠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经吉林省某公司董事长邱某1同意其带工程队提前进入到吉林省某公司开发的“天旗凤凰城项目工程”工地施工。年9月20日通过围标方式,用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资质中标,年10月20日以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资质与吉林省某公司下属公司吉林省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旗凤凰城项目工程”项目,合同价款为.万元。为感谢邱某1在承包工程项目上的帮助及回款能得到帮助,于年6月21日,李坤燃以祝贺邱某1女儿结婚为由,给予邱某1现金人民币10万元;于年7月份,以33.63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台奥迪Q3轿车送给邱某1妻子吕某驾驶,后邱某1担心被查,便于年9月将车返还给李坤燃;年1月,以.22万元的价格为邱某1的女儿邱某2购买了一台路虎揽胜越野车,邱某1将一台价值29万元的保时捷凯宴汽车抵顶给李坤燃,差价款90.万元。
裁判要旨:李坤燃于年5月20日挂靠浙江某公司,利用浙江某公司资质与吉林省某公司长安收费站签订了长清线桦甸至红石段长安收费站土建工程,该工程项目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没有任何关联。被告人李坤燃通过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经理同意,借用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对外承揽了吉林省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包的“天旗凤凰城”新建工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单位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被告人李坤燃犯单位行贿罪的起诉意见,定性不准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李鸿雨及其辩护人徐彦志关于“被告人李坤燃不是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领导及员工,只是靠挂关系,双方按约定向吉林分公司上交一定管理费,其所获利大小、亏盈与吉林分公司没有一点关系;李坤燃向邱某1行贿,被告单位不知情,其给邱某1送钱、物没有一分钱是从被告单位的财务账中支出,其给邱某1送钱物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利益没有一点关系,被告单位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被告人李坤燃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相似案例索引:()川刑初号、()七刑初字第号、()渝三中法刑终字第号、()筑刑再终字第3号、()芮刑初字第号
无罪辩点5
单位行贿的犯罪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若犯罪对象不符合主体条件,行为人亦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案例索引:()成刑终字第号
基本案情:年10月23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成立了青羊区职改小组,为青羊区议事机构,没有人员编制,组长由区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青羊区人事局(青羊区人社局前身),具体设在该局专业技术管理科,印章由该科科长保管。青羊区职改小组办公室负责职称评定的初步审查,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年9月后青羊区职改小组不再评定中、高级职称,只负责评定初级职称。
年5月30日,成都市青羊区人事局批准同意成立培训中心,该中心为下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经费自筹,所需工作人员面向社会招聘,实行聘用制管理。同年5月30日,原审被告人吴某荣到专业技术管理科帮助工作,被聘为临时工作人员,工资由青羊区人社局支付,其职责为负责培训,并帮助青羊区职改小组办公室收集办理证书的资料。在年8月、年8月,吴某荣与培训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后,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在该单位工作,工资仍然由青羊区人社局支付。
谋成公司成立于年5月,公司的股东为原审被告人吴某利、张某贵,邹某某,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教育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策划各类文化活动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贵,张某海为该公司工作人员。
年原审被告人尹某某与原审被告人吴某荣共谋,由吴某荣办理中、高级职称证书,并约定每本高级职称证书价格为元、每本中级职称证书元。尹某某又与原审被告人张某贵共谋,向张某贵提供中、高级职称证书,并约定每本高级职称证书元、每本中级职称证书元的价格。原审被告人张某贵、吴某利、邹某某、张某海等人以谋成公司为“全国高科技人才委教育委员会”在成都设立的执行机构名义,以每本中、高级职称证书元至元的价格,对外宣称可办理中、高级职称证书。年6月至年7月期间,吴某荣利用协助专业技术管理科收集、发放办理初级职称评选人员资料的工作便利,趁专业技术管理科工作人员不备,私自加盖青羊区职改小组钢印,将颁证时间填写为年至年期间,为申请人刘某某、刘某、全某某和陈某某四人办理了以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小组和成都市人民事局名义颁发的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并以约定价格卖给原审被告人尹某某,尹某某再卖给张某贵等人。张某贵等人利用谋成公司名义收取申请人刘某某、刘某、全某某和陈某某四人服务费共计元。
裁判要旨:吴某荣不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尹某某亦不构成受贿罪。因而,谋成公司与张某贵、吴某利、张某海、邹某某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相似案例索引:()江安刑初字第86号
无罪辩点6
被告单位系非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关于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鄂02刑终号
基本案情:年至年,应被告人王某的请托,周平军通过原浠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某,协调浠水县国土和规划部门为柳北加油站的建设和用地提供帮助。周平军同时要求时任浠水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吕某协调柳北加油站审批工作,吕某为此多次协调县规划、国土、城建、商务等部门为柳北加油站审批提供帮助。年5月,浠水柳北加油站正式投入运营,经营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周平军的帮助先后多次向他人借款用于柳北加油站的资金周转。
年12月至年1月,被告人王某为感谢周平军的帮助,并在周平军的要求下为周平军以周某名义购买的位于武汉大华南湖公园世家三期的B14-1-号商品房支付按揭贷款共计人民币.10元。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浠水柳北加油站系非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符合关于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浠水柳北加油站犯单位行贿罪缺乏法律依据,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无罪辩点7
被告单位行贿数额未达到20万元的单位行贿罪追诉标准,指控被告单位、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粤刑初21号
基本案情: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科公司)是一家从事校园物业管理的公司,由被告人陈炎成于年7月25日作为法定代表人申请设立。年9月之后,陈炎成转任特科公司总裁。
年年初前后,陈炎成为了能够继续中标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二职校)的物业管理项目,找到了时任二职校校长吕某锋,请吕某锋给予帮助吕某锋便让学校总务处主张某金按照特科公司的资质条件制作招标需求方案,使特科公司在年顺利中标。
年年中,特科公司中标后吕某锋让陈炎成将二职校部分物业分包给其以前的学陈某1鸿。年8月,特科公司陈某1鸿控制的深圳市鑫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为70万元。年12月,特科公司支付了上述物业管理费。期间吕某锋要陈某1鸿从所收物业管理费中抵扣其在画布西餐厅陈某1鸿开设)的个人消费陈某1鸿答应。现有在案证据表吕某锋在该西餐厅抵扣人民币20余万元。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虽然公诉机关指控特科公司中标后物业管理费从人民币.08万元一年增加到了.58万元一年,但根据在案证据,特科公司年收取二职校物业管理费共计.08万元,与年收取的管理费.58万元仅相差3.5万元,故公诉机关大幅增加物业管理费的指控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未找吕某帮忙继续中标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证人吕某稳定指认被告人陈炎成找到其要求帮忙继续中标,其指示张某落实,证人张某也证实按照吕某的指示为被告单位量体裁衣制作招标需求,并结合书证深圳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物业管理招标需求等其他在案证据,对于特科公司在吕某的帮助下中标二职校年的物业管理项目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吕某在陈某1的画布西餐厅抵扣挂账金额人民币,元,对此本院认为,该指控数额仅有陈某1提供的画布西餐厅月结单及签字“黄”的结账单证实,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上述结账单无吕某签名,签名人“黄”亦未到案证实结账单是否属实、为何人消费,被告人陈炎成、证人吕某亦未对上述月结单、结账单辨认、认可,故将上述月结单和结账单上的消费数额认定为吕某在画布西餐厅抵扣的数额,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根据证人陈某1陈述称吕某在其画布西餐厅消费了20万元左右的证言,及吕某陈述称将陈炎成送其的20万元退还后、决定将利益转化给陈某1的证言,及其他在案证据,认定吕某在陈某1的画布西餐厅抵扣个人消费款人民币20余万元。
对于吕某在陈某1的画布西餐厅抵扣的20余万元是否应认定为特科公司的行贿数额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陈某1与吕某为师生关系,早在年4月底二职校就承租了陈某1的物业作为宿舍和仓库,将食堂承包给陈某1,同年年初吕某就开始在陈某1的画布西餐厅签名挂账,二人在特科公司年继续中标前早已开始经济往来,年年中陈某1又通过吕某的安排,成功分包到特科公司中标的部分物业(特科公司收取二职校管理费每月3.17元/平方米,分包给鑫某公司却支付管理费每月4.86元/平方米),物管利润为,.64元。根据以上情况,陈某1极有可能回馈吕某一定的利益和好处,而事实上陈某1也确实在自己开办的画布西餐厅允许吕某长期挂账消费,因此有理由怀疑吕某在画布西餐厅抵扣的挂账消费金额至少有一部分为陈某1回馈给其的利益,故将本案吕某抵扣的消费金额20余万元全部认定为被告单位特科公司的行贿数额不妥。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单位特科公司向吕某行贿数额未达到20万元的单位行贿罪追诉标准,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特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炎成犯单位行贿罪,证据不足。
相似案例索引:()湘刑初68号、()西刑二终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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