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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人民法院男子非法狩猎获刑中国小康

6月24日,凤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邹某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同时没收其狩猎工具。年11月份至年12月份,在野生动物禁猎期间,被告人邹某某用8个铁笼在山上捕获20余只野生白肚山鼠。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邹某某利用借来的1个电媒(电子诱捕装置)、4个网套在山上捕获一只野生竹鸡,因其认为捕猎竹鸡是违法行为,便用手机拍摄视频后将该竹鸡放生,后将视频上传某媒体平台。同年3月9日,邹某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野生白肚山鼠不是野生保护动物,野生竹鸡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捕获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竹鸡一只(随即放生),非保护动物野生白肚山鼠,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邹某某将捕获野生动物的视频放在互联网上传播,吸引众多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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